巢湖法院顺利执结百万标的案件 当事人送锦旗点赞
2018年6月13日,当事人郑某满怀感激之情将一面印有“执行利剑 克难攻坚”字样的锦旗送到巢湖法院,感谢执行法官不辞辛苦忠诚为民,穷尽措施高效执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案情回顾
被告赵某通过被告安徽某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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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6月13日,当事人郑某满怀感激之情将一面印有“执行利剑 克难攻坚”字样的锦旗送到巢湖法院,感谢执行法官不辞辛苦忠诚为民,穷尽措施高效执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案情回顾
被告赵某通过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(以下简称“甲公司”)、安徽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乙(以下简称“乙公司”)做担保,在原告郑某处借款124万元,并出具借条2张,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12日,利率及综合费用为1.8%。借贷双方同时约定,该借款全额转至甲公司账户内,用于旌德县一棚户区改造项目。随即,郑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甲公司账户内转款124万元。2015年12月10日,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丙(以下简称“丙公司”)、何某、葛某、刘某、程某向郑某出具担保书,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。赵某借款后归还原告郑某本金4万元及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1月12日的利息,未再还款,郑某诉至巢湖法院。2016年8月25日,巢湖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归还原告郑某借款120万元及利息,被告甲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、何某、葛某、刘某、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判决生效后,八名被告一直未按期履行义务。2017年5月16日,郑某向巢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鉴于此案案情复杂,涉及的执行标的额达百万元,执行难度大,执行法官迅速熟悉案情,多方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。经过查询,被执行人赵某和甲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均无可被执行财产。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沟通、了解情况并对其账户进行拉网式动态查控,最终查到某置业有限公司有大笔工程款应向被执行人丙公司支付,执行法官迅速出击,向该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,要求停止支付相关工程款,并及时提取了该工程款。最终,该案得以圆满执结。(季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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